探案说法 | 乐东一男孩被带到江边玩耍时溺亡 法律责任谁承担?

2023-05-15 23:20:51    来源:凯迪网

编者按:新海南客户端、南海网、南国都市报“探案说法”栏目携手海南先国律师事务所,讲述有意思的法律故事,探究冷冰冰的法律条文背后蕴含着的温暖正义,所谈案件包罗万象,秉承正义、客观的角度,说法律、看得失、品人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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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海南客户端、南海网、南国都市报记者 苏靓 通讯员 罗凤灵 周翼腾


(资料图)

“好心载客出行,出了意外要不要负责?”“带孩子出门玩耍,会不会有法律风险?”在日常生活中,免不了会受委托帮忙“看孩子”,或者孩子跟着出去玩,那遇到意外事件,带孩子出行的成年人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呢?

近日,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有关案例。乐东两男子刘某雄、刘某良驾车到昌化江捉鱼,智力残疾男子阿强(化名)、11岁男孩小飞(化名)追随该车到江边果地捡火龙果,不料小飞江边玩耍时溺水身亡。一审法院判决,刘某雄、刘某良承担70%连带责任赔偿55.48万余元给小飞母亲吉某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。

2021年5月23日,刘某良说去捉鱼,刘某雄同意后开上自家农用车,阿强随即上车一起从村里前往昌化江。小飞看到也紧追车后说要去捡火龙果,一并乘坐该车到达昌化江。

刘某雄送小飞和阿强过江,两人在离江边约10-20米处的火龙果地里捡火龙果吃。此时,刘某良正在江里电鱼,刘某雄放网捉鱼。之后阿强叫喊“来人啊救命啊,小孩落水了”,接着刘某雄、刘某良就赶到江水里找人,找了大约半个小时后才找到,刘某雄将小飞从水里救上岸进行施救,刘某良随即拨打110报警、120急救电话以及小飞母亲吉某的电话,但最终也未能挽救小飞的生命。事发后,吉某将刘某雄、刘某良、阿强及其父亲刘某荣告上法庭,要求赔偿80多万元。

一审法院审理认为,刘某雄、刘某良前往昌化江捉鱼时,应当有所预见小飞和阿强一起跟随去昌化江的危险性,但并未对二人进行阻止及安全提醒,客观上存在疏于管理的过失,致小飞不慎掉进江里溺水身亡,刘某雄、刘某良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。阿强智力残疾,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因此阿强及其监护人刘某荣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。小飞刚满11周岁,如果父母能够在孩子身边看管,悲剧就不会发生,吉某有监护不力之过,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。经认定,吉某主张的死亡赔偿金、丧葬费、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损失总计为79.26万余元。一审法院判决,刘某雄、刘某良承担70%连带责任赔偿55.48万余元给吉某。

然而,刘某雄、刘某良不服一审判决,上诉称自己是出于好意将小飞带往火龙果地,其死亡的结果是其独自到江边玩耍导致,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,改判驳回吉某的诉讼请求。

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,刘某雄、刘某良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,基于正常认知,两人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载到昌化江边。

小飞捡火龙果处距离江边仅有10-20米,应当预见可能存在风险,有义务起到告知义务。由于刘某雄、刘某良安全意识淡薄,离开受害人时并未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提醒或阻止,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,对受害人在江中溺亡的结果应承担主要责任。

此外,死者虽系限制行为能力人,但其作为在校学生,通过学校进行的安全、自我防范教育,应具有一定的自我防范能力和危险识别能力,可以实施与其年龄与智力相适应的行为,应当能够预见到擅自下水的后果,但其未能适当控制自己的行为,导致溺水死亡,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。一审酌定刘某雄、刘某良承担70%赔偿责任,受害人自担30%责任,并无不当,海南二中院遂作出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。

夏季来临,未成年人溺水事件多发,溺水已成为未成年人意外死亡的头号杀手。每一起未成年人溺水悲剧的发生,都向社会敲响了警钟,预防溺亡安全教育一刻也不能懈怠。法官提醒,家庭、学校、社会应担当起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责任,教育引导孩子们增强户外安全意识,为孩子们健康成长构筑最严密的安全防线;作为家长或者监护人,应当切实负起监护职责,既要陪伴、看管,也要教育未成年人远离危险水域,不要私自下水。

防溺水!防溺水!防溺水!这些重要常识一定要教会孩子

图:陕西省教育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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视频:中国教育电视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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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重庆发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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